某公司投入資源開發“平臺智能運營管理系統”,信心滿滿地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,結果卻被稅務和科技部門聯合鑒定為:不屬于研發活動,無法享受稅收優惠。
明明做了開發,為什么不算研發?今天結合這個案例,幫您梳理“真研發”和“假開發”的邊界。
順便說明一下:為什么我們分享“失敗案例”?
那些站在聚光燈下的顛覆式創新——比如攻克光刻機技術、發現新的化合物——從來不是政策界定的難題。誰都不會懷疑它們是真正的研發。
真正的“灰色地帶”藏在日常里:一個聽起來很技術的項目,一支日夜奮戰的開發團隊,一套功能完善的新系統…… 表面看,研發該有的要素它都有;但拿到政策標尺下一量,可能恰恰踩在“不予扣除”的紅線上。
一、容易踩的三個坑
坑1:目標太“大眾臉”,沒有創新性
企業說:我要整合運營數據、提升管理效率。
專家問:這和市面上已有的OA、ERP、CRM系統有什么本質區別?
結果: 說不出差異化。
問題所在: 目標如果和市場上成熟軟件的功能描述一模一樣,那是“應用實施”,不叫“技術研發”。
坑2:技術太“成熟”,沒有不確定性
企業說:我們用SaaS技術框架,集成ERP、HR等系統。
專家問:這些技術有技術風險嗎?需要反復試驗攻克難關嗎?
結果: 用的全是市面上驗證過無數次的技術,拿來即用,沒有技術攻關過程。
問題所在: 研發的本質是“摸著石頭過河”,結果是不確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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坑3:結果沒“證據”,拿不出硬指標
企業說:項目完成了,目標實現了。
專家問:有沒有定量的技術指標?有沒有實驗測試記錄?有沒有性能數據證明你比原來強?
結果: 只有總結報告,沒有過程證據。
問題所在: 研發活動必須留下痕跡。“性能提升多少”“響應速度快了多少”“并發能力提高了幾個量級”——沒有這些定量指標,憑什么證明項目有技術創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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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財稅〔2015〕119號文怎么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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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案例之所以被拒,引用的正是財稅〔2015〕119號文第一條第(二)款第4項:
“對現存產品、服務、技術、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”,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。
簡單來說就是:如果你只是在“搭積木”,用的全是別人做好的模塊,就不叫研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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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特別提醒:
過程留痕,別等查賬才補材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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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方案論證記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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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驗測試數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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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能對比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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攻關難題的會議紀要
案例來源國家稅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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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+86 189 1629 8482
郵箱:wcx@ruanyinchina.com
網址:www.avgh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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